關于教學差錯和教學事故的認定及處理辦法(修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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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admin
時間: 2015-04-29 11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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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進一步加強教風建設,嚴肅教學紀律,規范教學管理,提高教學質量,減少教學及其管理工作中各類事故的發生,特制定有關教學差錯和教學事故的認定及處理辦法。
一、適用范圍
1.教學人員;
2.教學管理人員;
3.從事與教學工作相關人員。
二、教學差錯和教學事故的定義
由于上述人員的直接或間接責任,導致影響正常教學秩序、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等不良后果,均屬于教學差錯或教學事故。
根據事情發生的情節和產生的后果,學校教務處按教學差錯和教學事故進行認定。教學事故又分別按一般教學事故、嚴重教學事故兩種予以認定。
三、教學差錯和教學事故的劃分
1.教學差錯
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教學差錯:
(1) 著裝不當、舉止不文明,上課時使用手機,上課吸煙以及酒后上課等;
(2)擅自發布或傳播不正確的教學信息(如未經學院正式宣布的放假時間等信息),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;
(3)無正當理由上課遲到、提前下課或中途離開課堂,10分鐘以內(因參加學院集體活動除外);
(4)因備課不充分,授課時間不足30分鐘(畫室上課及室外寫生例外,但教師必須在場指導);
(5)實訓課(含上機課)及體育課組織不力,任由學生做與課程無關的事情;
(6)由于個人原因不能按時上交教學計劃進度表、自擬試題、學生成績單等需上報的教學資料;
(7)監考人員未在規定時間內領取試卷;
(8)監考人員在考場內吸煙、看書報、談笑、睡覺、接聽電話等;
(9)監考人員遲到、早退或中途離開考場10分鐘以內;
(10)其他對教學造成不良影響,又不構成教學事故者,按教學差錯處理。
2.一般教學事故
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一般教學事故:
(1)隨意改變課表規定的上課時間和地點,造成教學秩序混亂、無法監控(因教學需要必須變動者需提前一天到教務處備案);
(2)無正當理由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,超過10分鐘(因參加學院集體活動除外);
(3)授課時間過短,不足20分鐘(畫室上課及室外寫生例外,但教師必須在場指導);
(4)未經教務處允許,擅自委托他人代課;
(5)實訓課(含上機課)及體育課組織不力,學生紀律渙散,隨意走動、大聲喧嘩、嬉鬧;
(6)任課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由于個人疏忽導致試題泄露;
(7)監考人員遲到、早退或監考過程中擅離職守超過10分鐘;
(8)不認真履行監考人員的職責,造成考場秩序混亂,出現雷同卷;或考場出現考試違紀、作弊現象(三例及以上)被巡考人員發現;
(9)不按要求閱卷(如用鉛筆閱卷),或一學期試卷中出現合分等錯誤的比例超過2%;
(10)因個人原因不能按時批閱試卷、上報成績及登錄成績;一學期內出現錯登或漏登學生成績的比例超過2%;
(11)因安排不當造成考試沖突或因通知不及時造成部分班級學生漏考。
3.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嚴重教學事故:
(1)未經教務部門批準,任意停課;
(2)無正當理由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,超過30分鐘(因參加學院集體活動除外);
(3)實訓課(含上機課)及體育課教師或管理人員嚴重失職,學生秩序混亂、隨意進出上課地點或故意破壞公共財產、實訓(體育)器材;
(4)監考無故不到,影響考試正常進行;
(5)監考人員遲到、早退或監考過程中擅離職守超過30分鐘;
(6)監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、作弊而不及時糾正、處理;
(7)任課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考前有意泄露試題內容;
(8)丟失考生試卷;
(9)閱卷工作不認真,錯誤率超過5%;
(10)批改試卷過程中無原則給分、提分,隨意更改考生成績;
(11)強行向學生推銷、出售教輔材料;
(12)在教學活動中因教師擅離崗位或指導失誤造成學生受傷,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;
(13)在上級部門組織的各種評估或檢查中,由于個人原因,給學校造成了重大不良影響。
四、教學差錯和教學事故的處理程序
1.當教學差錯或教學事故發生之后,直接責任人應及時寫出書面檢查,交到本人所在部門;
2.所在部門應迅速查明原因、過程及造成的后果,并填寫《鄭州電子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教學事故或教學差錯認定表》報至教務處;
3.所報材料在教務處備案,由教務處進行認定;
4.一學期內出現兩次教學差錯者,按一次一般教學事故處理;
5.一學期內出現兩次一般教學事故者,按一次嚴重教學事故處理;
6.一學期內出現三次教學差錯者,按一次嚴重教學事故處理;
7.一月內同一部門出現三次教學差錯,該部門主要負責人記一次教學差錯;
8.一月內同一部門出現三次一般教學事故,該部門主要負責人記一次一般教學事故;
9.一月內同一部門出現三次嚴重教學事故,該部門主要負責人記一次嚴重教學事故。
五、教學差錯和教學事故的處理辦法
1.凡因發生教學事故、教學差錯受到全校通報者,不得評為當年校級及以上先進個人。
2.被認定發生教學差錯者,給予全校通報批評,并予以經濟處罰50元(從當月工資中扣除);
3.被認定發生一般教學事故者,給予全校通報批評,并予以經濟處罰100元(從當月工資中扣除);
4.被認定發生嚴重教學事故者,給予全校通報批評,并予以經濟處罰300元(從當月工資中扣除);
一、適用范圍
1.教學人員;
2.教學管理人員;
3.從事與教學工作相關人員。
二、教學差錯和教學事故的定義
由于上述人員的直接或間接責任,導致影響正常教學秩序、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等不良后果,均屬于教學差錯或教學事故。
根據事情發生的情節和產生的后果,學校教務處按教學差錯和教學事故進行認定。教學事故又分別按一般教學事故、嚴重教學事故兩種予以認定。
三、教學差錯和教學事故的劃分
1.教學差錯
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教學差錯:
(1) 著裝不當、舉止不文明,上課時使用手機,上課吸煙以及酒后上課等;
(2)擅自發布或傳播不正確的教學信息(如未經學院正式宣布的放假時間等信息),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;
(3)無正當理由上課遲到、提前下課或中途離開課堂,10分鐘以內(因參加學院集體活動除外);
(4)因備課不充分,授課時間不足30分鐘(畫室上課及室外寫生例外,但教師必須在場指導);
(5)實訓課(含上機課)及體育課組織不力,任由學生做與課程無關的事情;
(6)由于個人原因不能按時上交教學計劃進度表、自擬試題、學生成績單等需上報的教學資料;
(7)監考人員未在規定時間內領取試卷;
(8)監考人員在考場內吸煙、看書報、談笑、睡覺、接聽電話等;
(9)監考人員遲到、早退或中途離開考場10分鐘以內;
(10)其他對教學造成不良影響,又不構成教學事故者,按教學差錯處理。
2.一般教學事故
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一般教學事故:
(1)隨意改變課表規定的上課時間和地點,造成教學秩序混亂、無法監控(因教學需要必須變動者需提前一天到教務處備案);
(2)無正當理由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,超過10分鐘(因參加學院集體活動除外);
(3)授課時間過短,不足20分鐘(畫室上課及室外寫生例外,但教師必須在場指導);
(4)未經教務處允許,擅自委托他人代課;
(5)實訓課(含上機課)及體育課組織不力,學生紀律渙散,隨意走動、大聲喧嘩、嬉鬧;
(6)任課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由于個人疏忽導致試題泄露;
(7)監考人員遲到、早退或監考過程中擅離職守超過10分鐘;
(8)不認真履行監考人員的職責,造成考場秩序混亂,出現雷同卷;或考場出現考試違紀、作弊現象(三例及以上)被巡考人員發現;
(9)不按要求閱卷(如用鉛筆閱卷),或一學期試卷中出現合分等錯誤的比例超過2%;
(10)因個人原因不能按時批閱試卷、上報成績及登錄成績;一學期內出現錯登或漏登學生成績的比例超過2%;
(11)因安排不當造成考試沖突或因通知不及時造成部分班級學生漏考。
3.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嚴重教學事故:
(1)未經教務部門批準,任意停課;
(2)無正當理由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,超過30分鐘(因參加學院集體活動除外);
(3)實訓課(含上機課)及體育課教師或管理人員嚴重失職,學生秩序混亂、隨意進出上課地點或故意破壞公共財產、實訓(體育)器材;
(4)監考無故不到,影響考試正常進行;
(5)監考人員遲到、早退或監考過程中擅離職守超過30分鐘;
(6)監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、作弊而不及時糾正、處理;
(7)任課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考前有意泄露試題內容;
(8)丟失考生試卷;
(9)閱卷工作不認真,錯誤率超過5%;
(10)批改試卷過程中無原則給分、提分,隨意更改考生成績;
(11)強行向學生推銷、出售教輔材料;
(12)在教學活動中因教師擅離崗位或指導失誤造成學生受傷,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;
(13)在上級部門組織的各種評估或檢查中,由于個人原因,給學校造成了重大不良影響。
四、教學差錯和教學事故的處理程序
1.當教學差錯或教學事故發生之后,直接責任人應及時寫出書面檢查,交到本人所在部門;
2.所在部門應迅速查明原因、過程及造成的后果,并填寫《鄭州電子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教學事故或教學差錯認定表》報至教務處;
3.所報材料在教務處備案,由教務處進行認定;
4.一學期內出現兩次教學差錯者,按一次一般教學事故處理;
5.一學期內出現兩次一般教學事故者,按一次嚴重教學事故處理;
6.一學期內出現三次教學差錯者,按一次嚴重教學事故處理;
7.一月內同一部門出現三次教學差錯,該部門主要負責人記一次教學差錯;
8.一月內同一部門出現三次一般教學事故,該部門主要負責人記一次一般教學事故;
9.一月內同一部門出現三次嚴重教學事故,該部門主要負責人記一次嚴重教學事故。
五、教學差錯和教學事故的處理辦法
1.凡因發生教學事故、教學差錯受到全校通報者,不得評為當年校級及以上先進個人。
2.被認定發生教學差錯者,給予全校通報批評,并予以經濟處罰50元(從當月工資中扣除);
3.被認定發生一般教學事故者,給予全校通報批評,并予以經濟處罰100元(從當月工資中扣除);
4.被認定發生嚴重教學事故者,給予全校通報批評,并予以經濟處罰300元(從當月工資中扣除);